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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2027年1月1日施行

来源:北京华源教育集团官网      发布时间:2026-09-23 13:19:59

“百万漕工衣食所系…”

2026年9月18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修订后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2021年7号令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文从40条扩充到50条。三句话概括:
准入——注册消防工程师由不少于2人提到不少于4人,并首次按项目难度分档加码;
监管——从业后必须向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未备案罚款2000元至1万元;
罚则——从"依照消防法处罚"的引致条款改为自设条款,最重可按维保检测合同价款3倍罚款、最高20万元,并设置终身市场禁入。

一、修订前后对比

项目
7号令(现行)
23号令(新版)
公布时间
2021年9月13日
2026年9月18日
施行时间
2021年11月9日
2027年1月1日
条文数
40条
50条
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仅在信息系统条款中出现)
国家消防救援局
(总则第四条单列)
信用监管
积分信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删除积分制,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过渡安排
无
已从业机构1年内达标并备案

二、五个最要紧的变化

1. 从业条件整体抬高,并按项目难度分档

这是本次修订最直观的变化。7号令在取消资质许可后实行"低门槛准入",23号令把人员配置要求整体翻了一倍,还要求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相应业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条件
7号令
23号令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
≥200㎡
≥200㎡(未变)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无要求
须含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注册消防工程师
≥2人(一级≥1人)
≥4人(一级≥2人)
消防设施操作员
≥6人(中级以上≥2人)
≥8人
(中级以上≥2人,鼓励聘高级)
质量管理体系
"健全的"
"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条件
7号令
23号令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
≥100㎡
≥100㎡(未变)
注册消防工程师
≥2人(一级≥1人)
≥4人(一级≥2人)
消防设施操作员
未作要求≥2人

同时从事两类业务的机构,人员要求与维保检测机构一致,即工程师≥4人(一级≥2人)、操作员≥8人。

新增分档加码条款(第六、七、八条第二款):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或者同时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种以上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场所的——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6人,消防设施操作员≥10人(中级以上≥4人、高级以上≥1人);
· 消防安全评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6人,消防设施操作员≥4人(中级以上≥2人)。

2. 备案制落地:从业后必须向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7号令取消了资质许可,企业办照即可从业,监管完全靠事后抽查。23号令第九条——机构从业后应当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报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更新;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信息自行失效。消防救援机构通过该系统对辖区机构的从业条件实施动态监管。

配套罚则(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提交备案或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未到现场"从一般违规升格为出具虚假文件

这条性质变化最值得警惕。7号令把"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列为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罚则是1万元以下。23号令把它移出轻微违法清单,直接写进第四十六条的虚假文件定义——"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属于出具虚假文件。

后果是适用《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量罚:机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格。

与之配套,第十五条将结论文件签名人扩展为消防设施操作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人签名,并加盖后两者的执业印章。

4. 新设按合同价款倍数罚款

7号令第三十二条只写了一句原则——"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23号令第四十条把它量化了:

情形(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罚款
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维保检测合同价款1倍,最高10万元
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
维保检测合同价款2倍,最高10万元
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人员伤亡
维保检测合同价款3倍,最高20万元

这一条超出了《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范围,属于部门规章新设的财产罚。对合同金额大的项目,实际威慑力明显高于原来的固定额度罚款。

5. 终身禁入、严重失信名单、离职从业限制

· 终身市场禁入(第三十三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服务活动、出具虚假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适用。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三十九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因出具虚假文件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7号令的"积分信用管理"条款被删除。
· 离职从业限制(第三十二条,新增):消防救援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三级指挥长和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以上人员、参与消防行政执法的人员,辞职、退休、退出5年内;其他人员3年内,不得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被开除公职的,终身不得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任何工作。
· 亲属回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新增):与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其经营活动。

三、其余要点,逐条对照

事项
7号令
23号令
技术负责人
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 本行业领域执业二年以上
劳动合同社保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 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挂证)
合同形式
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以书面形式
签订,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档案保管期限
6年
10年
;须以文字、图像、现场影像等方式记录
结论文件公开
无要求
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开(涉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档案内容
未列明
新增第十七、十八条清单:维保检测6项(含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评估4项
维保标识
在醒目位置公示
增加使用耐用材料、保持固定清晰的要求
火灾倒查
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应当倒查,其他火灾可以倒查
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
对提供服务的机构实施倒查(门槛取消)
日常监督抽查
"可以"对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应当"
实施监督抽查
结论文件效力
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删除
;改为明确"委托第三方服务的,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冒用名义
2万—3万元
2万—5万元
挂证/无资格/转包分包
机构1万—2万元;工程师个人5000—1万元
机构1万—3万元
;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个人均5000—1万元;转包分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下档
6项,含"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6项,删"未到现场",新增"未按规定公开结论文件"
科技监管
无
第二十五条: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行刑衔接
无
第三十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移送监察机关;不移送的给予处分
跨省监管
无
第四十一条:跨省域执业被处罚后,违法行为地省级机构抄告住所地省级机构,由住所地核查从业条件
执法追责
无专门条款
第四十三条:依《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配套文件制定主体
应急管理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四、时间表与应对

· 2027年1月1日 23号令施行,7号令同时废止。
· 2027年12月31日前 施行前已从业、但不符合新从业条件的机构,须在此前达标,并报住所地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该做的五件事

1. 按第六、七、八条核对人员缺口。承接5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或"火灾自动报警+2种以上自动灭火+防烟排烟"多系统场所的,要按第二款的一级工程师≥6人、操作员≥10人(含高级≥1人)配置,缺口最大的通常是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
2. 核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社保缴纳记录,清理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情形。这一项机构罚1万—3万元、个人罚5000—1万元。
3. 建立结论文件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的固定流程,并同步调整结论文件模板,增加消防设施操作员签名栏。
4. 档案保管期限由6年改为10年,按第十七、十八条补齐要素,重点是维护保养检测过程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
5. 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包含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没有的及时变更登记。

委托单位该注意的三点

1. 委托第三方不转移责任。第十条明确,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 承接业务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3. 选聘前可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查询机构备案情况、结论文件公开情况——这已经是公开可查的信息。

核电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无论由内部机构还是外委机构承担,均适用本规定,且核电厂房普遍同时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多种自动灭火系统,属于第六、八条第二款的加码档。需提前核实承接方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6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配置(≥10人,其中中级以上≥4人、高级以上≥1人),并将结论文件公开、档案10年保管等要求写入合同条款。

文章来源

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3号,2026年9月18日公布) 
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9月1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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