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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无证开展演出经纪个人)

来源:北京华源教育集团官网      发布时间:2026-07-28 16:28:54

当事人:信阳**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FXH)

  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1号

  接举报,2026年5月2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1号的信阳**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该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营业中,**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FXH,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营业性演出,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编号:411**2,单位类别: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经营范围:声乐,舞蹈)。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登录**公会后台显示:机构主播名录共计65人,现场正在直播的有4人,执法人员从公会后台点击进入正在直播的名为**(**号:781**0)直播间,直播内容为主播与观众聊天互动,点击进入正在直播的名为**(**号:52x**i)直播间,该主播穿着古装正在跳舞。据**介绍,名录内仅账号名为**(**号:52x**i)为舞蹈主播,其余均为聊天类主播。经查,该公会ID为3**9,**的主播详情及签约合同显示,合同甲方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丙方为信阳**有限公司,在该公会后台数据中心排行榜中**(**号:52x**i)获得音浪共23.61万。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单位类别为“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其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见证执法全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类别为演出经纪机构类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舞蹈主播,从事网络表演签约、组织运营等演出经纪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6〕6-39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查询截图2张、《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1份、2026年5月22日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

  2.**提供的信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提供的**舞蹈表演外观众打赏礼物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

  2026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6〕39号),告知其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7月2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号)中1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没有违法所得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当事人在未办理类别为演出经纪机构类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舞蹈主播,从事网络表演签约、组织运营等演出经纪经营活动,无演出器材,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50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7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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