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梳理了在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核心内容总结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劳动保护支出: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针对有毒有害、高温、放射线、潜水沉箱等五类工种的保健食品待遇(由劳保费开支)。
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以及医疗卫生费、困难补助、取暖降温费、探亲路费等职工福利费。
差旅与安家: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资产补偿: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所支付的补偿费用。
解约补偿: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合同时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的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风险性补偿收入。
(来源: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