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校,各民办学校:
现将《崇左市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与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教育局
2026年9月20日
崇左市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与应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普及应用和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教育与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崇左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电教机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的人工智能教育与应用管理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智能向善。坚持以人为本,坚守师生互动在知识传授、思维培养中的核心地位,人工智能始终处于辅助定位,不得替代教师专业判断。
坚持面向全体、公平普惠。优先向乡镇和薄弱学校倾斜配置资源。
坚持分级推进、分类实施。遵循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分层推进、由浅入深。
坚持安全可控、规范有序。构建覆盖数据安全、伦理审查、内容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全链条保障机制。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督导评估,归口管理工作。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组织实施、教研管理、师资培训和过程监测,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教研机构负责教学研究、课程指导与质量监测。
电教机构负责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和环境保障。
学校是实施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课程开设、教学管理、平台使用、数据安全和日常运维。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当关注学生课内外使用人工智能情况,发现不当提问、违规使用等问题及时制止并教育引导。
第二章 课程开设与教学管理
第五条 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全市中小学校全面开设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课,做到“应开尽开”。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统筹信息科技、科学类、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等课程,融合开展人工智能教育。
第六条 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课时应纳入学校课表,但不新增教学课时总量,具体标准如下:
学段 | 课时要求 |
小学3—6年级 | 每学年原则上不少于8课时 |
初中7—8年级 | 每学年原则上不少于8课时 |
高一、高二年级 | 两学年合计原则上不少于16课时 |
小学1—2年级 | 不作统一课时要求,每学年可安排1—2次人工智能通识教育主题体验活动 |
初中9年级、高三年级 | 不作统一课时要求,依托综合实践活动、跨学科融合等方式灵活实施 |
凡与《广西中小学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课程指南(2026年版)》相衔接的人工智能学习内容,课时均可计入规定课时。课时安排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相对连续安排。课时全部纳入常规教学管理档案,不单独建档。
第七条 课程内容按照《广西中小学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课程指南(2026年版)》执行,涵盖四个主题模块:
(一)人工智能体验与感知。
(二)人工智能原理与技术。
(三)人工智能实践与创新。
(四)人工智能安全与伦理。
鼓励学校结合广西特色产业发展、民族文化传承和区域资源禀赋,开发地方和校本特色课程,将边境口岸、花山非遗、中越跨境交流等本土化情境融入教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要依托信息科技课程开设,优先依照教育部《义务教育信息科技教学指南》中人工智能相关主题内容组织教学,并与科学、综合实践活动、劳动等课程统筹。普通高中将人工智能作为信息科技课程必选内容,同时依托技术与工程、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进行拓展。鼓励开展人工智能跨学科教学,推动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融入课后服务、研学实践等环节。鼓励与东盟国家中小学开展人工智能教育交流,举办人工智能教育实践交流活动。
第九条 基础条件相对薄弱学校,通过课程资源共享、专递课堂、结对帮扶等方式提升课程实施能力,优先确保教育部《义务教育信息科技教学指南》中人工智能相关主题内容开齐开足,完成基本教学和基础实验,再依托现有课程、师资和数字平台资源融合实施。
第十条 教师在人工智能教育教学中应当严格执行《使用指南》有关要求:
(一)合理使用各类数字化工具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辅助教学,防止简单替代学生思考、机械依赖工具输出或以技术展示代替真实学习。
(二)引导学生根据任务需求选择合适工具、理解工具功能边界,提升人机协同能力。
(三)将伦理、安全和社会责任教育贯穿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算法偏见、知识产权、信息真实性等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师生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应当严格执行《中小学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指南(2025年版)》。
(一)小学阶段禁止学生独自使用开放式内容生成功能,教师可在课内适当使用辅助教学,学生在教师或家长帮助下适切使用。
(二)初中阶段可适度探索生成内容的逻辑性分析,指导学生交叉验证生成内容的合理性。
(三)高中阶段允许结合技术原理开展探究性学习,引导学生自主评估生成内容的社会影响。
(四)禁止学生直接复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作业或考试答案,限制在创造性任务中滥用人工智能。
(五)教师不得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替代性教学主体,不得直接使用人工智能回答学生问题或提供咨询,避免直接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评价学生。
(六)严禁将学生个人信息、考试试题等敏感数据输入未列入“白名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防止数据泄露与隐私侵害。
(七)学校应当建立人工智能生成教学资源和学习成果的审核机制,未经审核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得直接用于教学或对外发布。
(八)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参赛作品、发表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赛事评审规定并如实标注。
第十二条 坚持素养导向,综合运用过程性评价、增值性评价、表现性评价,人工智能素养发展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倡导开卷动手、实践导向的学业评价,不得以简单知识记忆考核替代实践能力考查。不得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替代教师专业评价判断。探索人工智能通识教育与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科技科目的融通衔接机制。课程评价结果以等级、评语等方式呈现,不纳入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第三章 师资队伍与教研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局设立人工智能通识教育教研员岗位,配齐专兼职教研员队伍。
第十四条 采用“市级骨干集训、县域校本研修、边境专项送培、线上常态化研训”模式分层分类,组织实施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全市人工智能通识课授课教师全员培训。培训学时纳入教师培训学分管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的参考。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常态化教研制度,规范落实集体备课、课例研讨、专题研究、教学反思等活动。围绕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等关键环节,组织区域联合、跨校协同、跨学科和线上线下融合教研,促进优质课例和成果共享。可合理利用数智化教研工具开展课堂观察、教学诊断和循证反思,但不得以技术诊断替代教研实施,不得以数据分析替代教研员的专业判断。
第四章 教学环境建设与运维管理
第十六条 各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广西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指南(试行)》和本制度附件3有关标准要求,补充更新、优化升级学校人工智能教学环境,重点加强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标准化建设,有条件的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实验室建设,到2030年底补齐设备缺口并实现智能升级。
第十七条 坚持素养导向、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推广云平台、轻量化终端、开源软硬件等低成本解决方案,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第十八条 计算机教室需达到《广西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指南(试行)》生机比要求,能保障实验教学中每生1台计算机设备。
第十九条 人工智能创新实验室建设按《广西中小学人工智能教学环境建设指南(2026年版)》执行,可依托科学实验室、创客教育室等现有场所功能统整、空间复用,不要求新建专用场所。
第二十条 加强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和广西智慧教育平台(“桂教通”平台)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资源的常态化有效应用,推动国家、地方和校本资源衔接互补,教师结合校情学情二次开发。鼓励学校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等机构开发本土化数字教学资源,构建边境特色教学资源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设备台账和常态化运维机制,明确运维责任主体,定期开展设备巡检、隐患排查,保障网络畅通、设备完好、系统可用。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伦理治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环境配置的软硬件产品,应当在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安全可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国产化解决方案。鼓励采用云边协同、轻量化终端等模式,降低部署与运维成本。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教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指引(第一版)》和《使用指南》要求,规范师生隐私数据、学习行为数据、面部识别数据等信息全流程管理,严禁超范围采集、违规使用和非法泄露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必须取得监护人单独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对技术供应商数据处理流程实施动态审查。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人工智能教育产品、工具和服务,须履行审查程序,符合安全标准和适龄要求。市教育局建立人工智能教育应用工具“白名单”,组织安全性、适切性、教育性审查,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从“白名单”中选用教学工具,未列入“白名单”或未经审查备案的工具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用于教育教学。教师个人使用未列入“白名单”工具的,不得采集、输入学生个人信息,并遵守第十一条规定。严禁将学生数据用于商业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用户画像或精准营销。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中越线上科创交流等涉境外交流活动,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强化跨境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审核和学生个人信息保护。鼓励中小学与东盟国家中小学开展人工智能教育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智慧教育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将人工智能安全与伦理教育纳入课程内容,引导中小学生科学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培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意识、批判性思维,正确处理学术诚信、知识产权、信息真实性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 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人工智能创新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电气、采光照明、噪声控制等安全,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做好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与应用纳入“人工智能+教育”和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整体布局,结合区域实际明确推进措施,加强统筹协同,纳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职责,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城区优质校对口帮扶边境乡镇、村级教学点机制,深化“专递课堂”人工智能教学应用,力争覆盖全市所有边境学校。联合高校师资定期到边境学校开展教研指导。
第三十条 推进广西国门智慧学校试点建设。全面推进智能体常态化应用,开发国门特色精品课、本土化项目式学习案例。
第三十一条 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对各县(市、区)、各学校开课率、课时达标率、教研活动开展、平台资源使用量等情况进行数据监测,监测数据依托现有平台采集,不得要求学校另行填报。将监测结果纳入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对未按要求开课、边境学校资源保障缺位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通报。评估重在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不搞排名性评估,不搞达标评比。
第三十二条 将人工智能教育与应用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予以正向激励。对课程开设不到位、安全管理失职、发生数据泄露或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并限期整改。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人工智能教育应用情况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课时落实、平台与工具使用合规、教学环境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自查记录留存备查。发生数据泄露、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各县(市、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资金,保障数字化终端配备更新,优化支出结构,安排资金购买优质数字资源和应用服务。人工智能教育与应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机摊派或者搭售相关产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崇左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