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研究诞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其用于治理的主要理论资源来自生命伦理学中的原则主义。原则主义提供了应对现实问题的简明方案,同时也塑造了科技伦理研究的理论前提,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其个体主义的理论框架产生于受试者权利受到侵犯的历史背景,以自主权利为核心构建治理方案,遮蔽了“自我”“自主”和“尊严”等核心概念内在的关系性特征,难以适用于医学受试者受到欺骗和侵犯以外的语境,特别是技术带来的全新伦理情境。若要为当代科技伦理困境提供清晰的解释和有效的治理方案,需要对已有原则中蕴含的个体主义理论前提进行反思。
生命伦理原则塑造的个体主义
当代科技伦理治理的主要理论资源来自原则主义。原则主义以尊重自主、行善、不伤害和公平原则为基本框架,在回应纳粹人体实验、塔斯基吉梅毒实验等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保护作用。自比彻姆和邱卓斯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中系统提出四原则框架以来,这一方案因操作简明且具有跨文化适用性,迅速从生命伦理学领域扩展至科技伦理治理的各个分支。如在大数据技术应用场景中,自主原则转化为数据隐私权、数据知情权等;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行善原则转化为增进人类福祉的原则,公正原则对应着算法公平和技术普惠等。
原则主义在塑造当代科技伦理治理基本范式的同时,也引入了一条显著的个体主义进路。个体主义的核心立场体现在理论假设和道德推理方式两个层面。在理论假设层面,孤立的个体形象被预设为道德推理的前提。尊重自主原则预设了道德保护的对象是自我统一、自我理解和自给自足的理性主体,其核心的治理功能就是保障个体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进行理性自我选择的能力不受外在干涉,通过一系列程序性原则保护个体的自我决定。在道德推理方式上,原则主义将权利建立在个体具有的内在经验属性之上,将道德判断的依据归于自主这一受动者所展现出的既可证实也可测量的能力。由此,在道德推理中排除了行动者与受动者之间因共同人性而形成的道德关系,导致道德义务缺乏超越经验条件之外的稳固基础。
个体主义的当代困境
当下,人工智能革命正在全面动摇孤立个体这一理论前提。随着算法系统深度嵌入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个体间形成了相互依存、动态联动的共生关系。个体受到的侵犯往往并非来自对其理性自决权利的剥夺,而是来自关系中产生的结构。如推荐算法推送特定内容的机制、公共空间中的信息审查以及搜索结果的排序均没有阻止用户的自由选择,但它们通过结构化配置信息空间,在事实上决定了用户能够看到什么、优先注意到什么、什么选项根本不会进入其视野。算法系统通过精准刻画个体偏好,将用户锁定在信息茧房之中,个体表面上在自由选择,实际上是在一个被算法安排的结构性轨道上行动。这种系统性的限制没有明确的施动者,不以强制的方式进行,却能够持续地塑造个体的认知判断和价值取向。关系网络中结构性位置所导致的隐匿性不公,在原有的个体性框架下难以被诊断,凸显了传统程序性原则的局限。
个体主义对应着一种抽象的程序性原则。因个体具有相同的理性本质,尊重其自主性即等同于遵循一个既定的程序化规则,例如“是否做到了知情同意”。在智能革命背景下,自主性的实现越来越取决于具体情境、历史背景、文化传统以及权力结构,而不仅仅在于确保其作出自我决定的程序。基于对均质化自主能力的保护而形成的抽象程序性原则无视这些变量,不仅不能提供充分的保护,还可能成为消除责任的工具。
关系性路径及其学理基础
关系性转向的学理基础在于对尊严概念的反思。尊严是一个科技伦理研究中受到频繁援引的核心概念,为技术的伦理评价提供了最终依据。我们至少可以对尊严概念达成两点共识:一方面,在国际生命伦理的主流话语或《世界人权宣言》的传统中,尊严作为一种至高的内在价值是不可权衡的;另一方面,不可权衡意味着拥有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具有这一价值。不平等必然是权衡的结果。因此,一个逻辑上完善的规范性伦理理论应当能够同时认可尊严的至高性和平等性。然而,无论我们认为什么样的内在属性为人类赋予了道德地位,都不能在认可人类尊严至高性的同时论证平等,因为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拥有感受性、认知能力和理性等内在属性。原则主义同样将道德地位的来源归于某种内在属性,即其所描述的那种自主性,因而其面临着同样的理论困境,导致很多个体不能直接获得原则主义许诺的权利。
以他向属性替代内在属性作为道德地位的基础,能够在论证所有人类个体均具有至高道德地位的同时论证平等。例如,行动性是理解理由以及交换理由的能力。我们都是理解理由的存在物,因而处于理性存在物同伴的关系之中,需要就涉及彼此的行为向彼此进行论证。行动者不得不考虑自身和他人都能够接受的公共理由。在以理由相互论证的过程中,行动者同时对等地将彼此认可为规范性来源。我们的道德地位是在理由交换过程中同时为彼此赋予的,因而是平等的。他向属性作为尊严的基础,显示了“行动者如何自我构建”和“受动者享有何种权利”这两个问题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当我们阐释尊严概念时,我们并不是在探寻某种内在于个体的属性,而是在试图回答为什么某些属性会使一个个体与其他个体处于某种必然的关系之中。
关系性路径的规范性要求
不仅尊严这一基础性的判断标准来自理由交换中的相互承认,人的诸多核心特征都要在关系中才能得到展现和发展。比如,社会学和心理学理论揭示了人的认知和自我意识均在关系中涌现;巴拉德的内动理论论证了自我本身是在关系中产生和维持的。关系性路径最重要的道德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孤立个体这一前提并不存在。无论是我们所珍视的人类特性,还是人的基本自由和福祉,都只有在平等关系中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因而,平等关系可被视为最根本的道德保护对象。平等的实质不仅在于个体拥有什么权利,更在于个体之间是否能形成一种以平等对话姿态相互回应的结构。例如,隐私问题的核心在于数据的使用是否造成了剥削和利用;后代基因编辑的问题在于亲子之间是否构成了创造者和被创造者这一绝对不平等的关系。在智能革命时代,最为严重的道德侵害来自关系网络中的系统性不平等所导致的资源失衡、机会匮乏和话语权缺失。将平等关系作为道德保护的对象,意味着将治理的焦点置于所处的共同关系结构上。这就要求我们关注具体的语境。
关系性转向还需要将道德责任重构为具体情境中持续协同探索的动态过程。传统原则主义以若干普遍适用的原则作为伦理抉择的基本框架,但在连通性日益增强的智能时代,技术加速迭代,伦理风险持续外溢,自足个体作出理性决定所依赖的信息充分、后果可控、影响范围可预期等前提条件在事实上不断被削弱。一套固定不变的原则难以及时回应快速变化的伦理情境。因此,关系性进路不追求提供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范,而是主张行为主体在进入具体的伦理决策情境时,以平等对话者的姿态积极纳入各利益相关方的视角,接受来自他者的挑战并丰富自身的认知,将伦理反思建构为一个永不终结的协同探索过程,赋予科技伦理治理应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适应能力。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