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考核站点管理办法

来源:数字技术工程师评价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22 00:00:00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考核站点管理办法》(电标培训〔2024〕7号)政策通知2024-07-22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考核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及《关于稳步推进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2247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电子标准院)作为人社部批准设立的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和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全国唯一评价机构,为规范和加强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考核站点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数字技术工程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入选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的机构。评价机构应加强考核站点建设,确保在软硬件条件、环境和管理状态等方面具备完成理论知识考核和专业能力考核的条件。

第三条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考核站点是开展数字技术工程师人员评价工作的重要环节。本办法适用于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中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和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站点的管理。考核站点应在本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文件,并在电子标准院备案。

第四条 电子标准院负责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考核站点的设立、撤销和管理。负责考核试题出题评阅、考核结果发布、证书制作以及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的培训、认定和安排。考核站点应按要求确保考核场地及软硬件、网络环境正常运转,做好考核实施、考务管理与保密、考核资料与记录文件保存、考核监控视频存储、考核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考核站点应提供考务管理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考务管理制度、考核保密制度、考评员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证明其具备开展考核工作必要的软硬件条件。

第六条 考核站点应配备相应的考务管理团队,每个考核站点至少配备负责人1人,考务管理人员2人,考核系统软硬件技术保障人员1人。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站点须至少配备考评员6人,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站点须至少配备考评员3人。考核站点人员信息在电子标准院报备(表格见附件)。负责人全面管理考核站点各项工作,考务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具体考务工作,考核系统软硬件技术保障人员负责运行维护考务平台及其他和考试相关的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 考核站点应具有对应的理论知识考核和专业能力考核场地及设施设备,能满足数字技术工程师人员理论知识考核和专业能力考核需要。人工智能考核场地须满足不少于60人同时进行考核,集成电路考核场地须满足不少于30人同时进行考核,具备满足要求的计算机、网络及安全保障条件,并根据评价工作要求及时对软硬件进行更新。

第八条 考核站点的考场监控应采用至少双机位布局,且覆盖整个考场,确保考生动作清晰可见;考场监控场景的实时画面需支持在线查看,监控设备应选用全高清及以上可网络共享监控摄像头。

第三章 机构遴选

第九条 设立为考核站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

2)建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3)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

4)社会信用良好;

5)具备数字技术工程师考核工作的软硬件基础。

第十条 电子标准院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征集数字技术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考试考核站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设置考核站点不超过5申报考核站点的单位在自愿基础上,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制度文件;

2)现有场地条件;

3)现有计算机、网络及监控设备情况;

4)实训平台情况;

5)申报考核站点负责人及联系人;

6)考评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7)其他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优先遴选以下单位作为考核站点:

1已入选各省市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的培训机构

2)行业的龙头企业

3)行业协会、联盟的牵头单位或主要成员;

4参与人社部人才标准和教材研制的单位

5已建有实训平台的单位

第十二条 电子标准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重点对于考务制度、考评员数量、考核场地、软硬件设备和监控设备等方面进行考核。不符合第九条要求及考评员人数不足的不予设立。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与属地省级人社部门沟通后,由电子标准院批准,对拟定的考核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正式公布考核站点目录。

第十四条 纳入目录的考核站点有效期三年考核站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站点按照电子标准院要求组织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方式依据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确定,根据专业技术等级和职业方向特点采用计算机考核、设备考核等方式。

第十六条 考核站点应严格执行电子标准院下达的考核计划,在规定日期、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组织考核,如遇突发情况必须提前3天向电子标准院提出申请,严禁私自提前或推迟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泄露考核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等考核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考核站点的保密工作由考核站点负责人负责。考核站点应严格遵守考核保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考核全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站点负责组织落实考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并检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对考务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完善考务工作各个环节。考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站点应做好考场设施部署工作(如安装测试考核系统、考核用软硬件设备,测试考场计算机网络条件,完成考场安全检查等)和考场布置工作,将包含考核必要信息内容的文件(如考场名称、考场号、考生名单、考核时间安排、考场纪律要求等)张贴在考场内外,在考场内配备双机位或多机位摄像头,确保考试过程全程录像并及时留存;并对接属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巡考、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期间,由电子标准院确定的监考人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对考核现场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检查,监考人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应按照考核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并提醒和监督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出现违反考场纪律的事项时,按照相应预案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考核站点在考前和考后须将有关考核组织实施情况及时报告电子标准院。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由电子标准院发布。

第二十四条 考核站点应妥善保管考核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资料不少于5年,确保考核过程及结果可追溯、可倒查,并将所有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电子标准院。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考核站点应执行以下管理要求:

1)考核站点应严格执行人社部关于数字技术工程师评价工作的各项规定;

2)考核站点的管理文件应在电子标准院备案,并按照要求修改更新。

3)考核站点应根据本年度工作情况,于每年1220日前向电子标准院提交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未经电子标准院授权,任何单位不得以电子标准院名义开展数字技术工程师评价宣传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电子标准院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软硬件建设情况、考务实施、保密工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电子标准院对不按要求开展考核、不能完成考核任务或达不到要求的考核站点,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考核站点资格。

1)利用人社部、电子标准院等名义乱收费、高收费或者牟取私利;

2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授权;

3)考核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

4)出具虚假考核信息;

5)随意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考核任务;

6)未经许可以电子标准院名义对外开展考核及相关活动;

7)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子标准院所有。